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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威士忌發展 4 – 美國與加拿大威士忌法規簡述與 9.09%

美國威士忌法的相關規定為聯邦法 27 CRF 5.22,區分各式威士忌的名稱和生產規範,這點是鎮長的強項,他還有本專書,大家可以買來讀。當然還有一些技術規定就不深入。為了讓大家簡單記憶,只要記得以下概念:

  1. 叫什麼穀物名稱的威士忌,那個穀物原料就要有 51%(重量)以上。
  2. 只有玉米 51% 以上叫做波本威士忌、玉米威士忌要 80% 以上。
  3. 威士忌沒有明確陳年時間要求,只有 straight 純/直,要 2 年以上;bottle-in-bond 要 4 年以上(跟加拿大不同)
  4. 木桶大多要用新的,少數威士忌種類不要求。

另外還有一幫在田納西州釀酒師有自己的法規叫做「田納西威士忌」,特別要求「林肯郡過濾法」,將新酒先用楓糖木炭過濾,讓其擁有特別溫潤甜美的口感,但唯獨皮卡得(Prichard)蒸餾廠因歷史原因可不使用林肯郡過濾法就可以標示「田納西威士忌」的蒸餾廠(真不合群~)。

北美威士忌發展 4 – 美國與加拿大威士忌法規簡述與 9.09%

加拿大威士忌法規原為 Government of Canada C.R.C. c.870(2019 年版)、加拿大烈酒產品陳年、原產地與包裝法規(SI/2009-61)和最知名的加拿大威士忌出口法規的 9.09%

前陣子在更新加拿大威士忌法規時,看完我滿臉黑人問號「什麼?可以這麼幹?」

2019 年版本還有很多法規要求,並定義加拿大威士忌、加拿大裸麥威士忌和裸麥威士忌,但到了 2024 年後這些法條廢除(Repealed)改為 FCSD/CFCS Volume 2, §2.1.3 規範。

另外有一個特別的是「加拿大烈酒產品陳年、原產地與包裝法規(SI/2009-61)」,加拿大威士忌業者在加拿大威士忌中加陳年酒不超過 9.09% 的其他熟成烈酒(蘭姆酒、雪莉酒、美國波本威士忌等),都可以標示為「加拿大威士忌」、「黑麥威士忌」或「加拿大黑麥威士忌」產品出口。

若超過 9.09%,可使用「威士忌」為產品名,但不允許使用上述三種名稱,該產品需標示添加哪些酒類與添加量,並經政府許可才可販售。

9.09% 的歷史緣由

1980 年代全球威士忌產量過剩(尤其是蘇格蘭),美國政府給予加拿大威士忌的通融方便,可以在加拿大威士忌中摻入美國葡萄酒或烈酒就給予減稅(免稅)。當時又適逢美國佛羅里達州的橘子盛產,這些賣不完的橘子就被榨汁、發酵和蒸餾成橘子白蘭地(一說是橘子伏特加),許多低價加拿大威士忌品牌就採購橘子伏特加摻入加拿大威士忌出口至美國。據希格姆公司的總調酒師敖大偉(Art Dawe)回憶,他們非常不願意這麼做,但此法的確讓許多加拿大威士忌酒廠渡過一段艱難時期。

9.09% 的法規計算方式是將原始威士忌的體積分 10 份,再加入 1 份其他陳年酒成為 11 份,所以 1 除以 11 等於 9.09%。

關於加拿大威士忌,我的感想就是離印度威士忌一步之隔的斜坡吧。

圖為 JP Wiser 的羅夢式蒸餾器,專做 Lot 40 那隻威士忌用的。